什么样的婚姻,都能过得下去
我有个原则,除家暴类型以外,不劝人离婚。我会给出思考方式,引导当事人暂时放下感性思维,以理性的思路进行考量,并得出是否离婚的决定。
毕竟,鞋子适不适合只有脚知道。不管外人观点如何,婚姻生活还是要靠自己去过,冷暖自知。虽然我们法律倡导结婚自由、离婚自由。但怎么自由,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双方想离婚或单方想离婚的解决方式,也没有去规定第三方意志可以成为法定离婚的理由,即使是国家机关,也不会主动介入强行去解除他人婚姻关系。进一步来讲,第三方意志,它也不应成为是否离婚的思考因素。
有时候,我们会笑侃,同样是婚外请,发生在男人与女人身上的破坏力是不一样的。男人有了婚外情,女性不一定会选择离婚,但女性有了婚外情,想必大部分男性都会选择离婚。不过,我也有遇到过,配偶有婚外情,丈夫主动替妻子开好房,送妻子过去找婚外情对象的。在婚外情领域,有些人的承受底线很低,比如,对方可以有婚外情,但别让我知道;也有的是,可以有婚外情,但别搞出孩子或弄到家里来。
即使让大家都觉得离谱的婚姻,外人觉得可能完全无法维系的,但就当事人而言,说不定还可以乐此不疲。我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,女方同时与两个人结婚,每半年轮流与两位丈夫共同生活,各自都没啥意见。只不过因A先生患病去世,各方因继承纠纷才牵扯起了重婚情形,B先生也没有过想要确认婚姻无效或解除关系的想法,两人继续保持现状,维持着原有家庭模式。
还有,比如丈夫出轨后婚外生子,原配将该孩子当做亲生孩子来养的,更有甚者有些原配都能给配偶介绍对象的,还有离完婚后依旧能够负责给公婆养老送终的等待。
我们每个人的三观、道德伦理、利益诉求等都不同,也就造就了我们彼此的生活、婚姻、家庭文化也都存在差异。可能我们认为其他人的婚姻根本没有维系的必要,但说不定局中人会认为自己很幸福的同时,还能反过来认为我们这一方的婚姻充满了不幸。所以,什么样的婚姻,都能过得下去,都取决于当事人以何种心态或诉求去对待婚姻。
因此,不必轻易去劝别人离婚或和好,我们需要给的是当事人最恰当的思考方式,去理清自己对婚姻家庭的诉求,现状是否能够满足诉求,满足不了的时候,是否会考虑解除婚姻。毕竟,在从业之初,对当事人是否离婚的纠结,我一般都给出果断结论,离婚或不离婚。
但我遇到劝离的当事人,也有和好的,甚至另一方还过来抱怨,干嘛拆散我的家庭。想必我们在面对身边朋友吐槽婚姻不满时,也有遇到过类似遭遇。这里我也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。对于那些犹豫不决的要不要离婚到处找人拿主意的,往往都是受最新言论影响大。
不过,家暴之所以是特例,是源于家暴行为的特性,本身是违背了基本法律理念,这一模式是以强权和控制对方人格为前提的。长期的家庭暴力,会致使双方性格都发生扭曲,对受害者而言,将会失去自尊、自信、缺乏安全感、失去信任人的能力、更不敢突破现有生活模式,严重者会沦为对方的附庸。施暴者也享受于控制他人的过程,更有甚者,施暴者是知晓受害者想离婚的念头,便以离婚为诱饵,对受害者实施新一轮的打击控制行为。比如,今天同意与受害者离婚,明天又反悔;或已经到了办手续的阶段,又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手续的,长此以往,让受害者会得出一个抗争无用、提要求也无意义的状态,逐步会进入一个不敢反抗、不会反抗的状态。
当然,家暴行为,本质上是施暴者爱的不能,也就是没有爱的能力,而这种能力是很难再次习得的,毕竟享受过简单粗暴的暴力控制快感,谁还愿意主动花心思、委屈自己去用心关爱对方。除非是施暴者主动接受大量高强度的亲密关系相处课程,进行长期的自我学习予以纠正。但这个学习过程,不是靠受害者给予纠正机会或感化对方换来的,毕竟就施暴者而言,受害者就是自己控制的对象或附庸,怎么会接受受害者来改变自己。
因此,家暴这种类型,是一种关系完全失衡状态,是以欺压人性让对方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,是当事人自救能力受损,违背了基础对等地位设计,而且施暴者也不愿做出牺牲或改变,最终这种病态的关系,若维持的越久,受害者身心受损程度也会越深,而家暴具有待机传承性,其子女也会在耳濡目染中,习得这种暴力相处模式,从而也影响着自我家庭。正是结合这种特性,我对家暴,一直是零容忍,只要有家暴,我也是建议离婚。
总之,结婚也好、离婚也罢,没必要盲目,什么样的婚姻都可以离婚,什么样的婚姻都能过得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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